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24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張文棟
被 告 陳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3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4年1月16日具狀陳報兩造就所積欠之款項已達成和解協議,並提出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為有助當事人間順利解決本件紛爭,爰為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