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原 告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嶋孝平
訴訟代理人 陳郁文
被 告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塚田美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