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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許百元 





被      告  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9日宣判,惟被告因誤至處所而遲誤到庭,並當庭及另以書狀聲請再開辯論,茲為維護當事人之防禦權,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