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毛珍妮
兼送達代收人 莊翊
被 告 文中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7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