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方永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44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該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4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經核屬實,故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14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