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曾嚴環
相 對 人 李正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中山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