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廖美惠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457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457號),因無資力支出調解費用,並據其提出新北市新莊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此經本院調閱前揭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