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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秦翊誠  
訴訟代理人  秦鉦傑  
被      告  無限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名喻  
被      告  希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淵  

上  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何沁紘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蘇家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線上課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