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秦翊誠
訴訟代理人 秦鉦傑
被 告 無限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名喻
被 告 希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淵
上 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何沁紘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蘇家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線上課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