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學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服務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