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20號
原 告 劉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9,2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