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彭靖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