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孝慈即悳璽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463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