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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1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梁松傑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本庭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