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朱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倘因本約定書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