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49號
反訴原告 楊明琛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信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8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