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羽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彩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5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上訴人繳納1萬50元,尚應繳納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