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原 告 特立潔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翔
訴訟代理人 柯雅馨
林重宏律師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初魚料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