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78號
原 告 黃國源
被 告 李鴻仁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鴻仁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被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