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8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仲冠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TITIN HAIK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