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章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分攤公共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足裁判費,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200元外,尚應補繳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