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顏國為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庭瑜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