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77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同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8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又本件請求權基礎係依據何性質法律關係,本件有無租賃契約性質或屬其他法律關係,並併進狀陳述並提出相關事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