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8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亞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