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承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