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78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惠萓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