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張文學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複代理人 王品琁
訴訟代理人 王君任律師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即Nicola Melillo)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8,299,63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