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右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