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67號
原 告 容培仁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8,271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聲明為何暨補繳該部分之裁判費,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