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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朱亞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