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58號
原      告  周湘芸  
訴訟代理人  周文利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實際取得新臺幣65,000元之證明資料。
三、被告應提出匯款予原告之證明資料。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