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陳麗雅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進狀表明本件已依庭諭和解無續行訴訟必要,本院為利兩造和解事宜之完成,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