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陳麗雅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進狀表明本件已依庭諭和解無續行訴訟必要,本院為利兩造和解事宜之完成,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