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31號
抗 告 人 吳亞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提起上訴而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命補費,抗告人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上訴,抗告人於同年4月18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