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進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范又尹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