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廖政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