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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廖政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