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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57號
原      告  譚繼祖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林凱律師  
被      告  呂劉(原名呂冠德)


            時代國際行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光  
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魏芳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琇惠律師
被      告  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財  
訴訟代理人  王業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