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57號
原 告 譚繼祖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林凱律師
被 告 呂劉(原名呂冠德)
時代國際行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光
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魏芳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琇惠律師
被 告 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財
訴訟代理人 王業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