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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21號
原      告  北暐交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      告  曾政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6日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