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21號
原 告 北暐交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 告 曾政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6日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