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99號
原 告 張美惠
兼
法定代理人 杜正國
原 告 杜浩
杜祥
杜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告 洪文峰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汶晏律師
李政叡律師
廖品亭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張翰升
被 告 嘉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5月21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