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昱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2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