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戴孜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11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嗣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14年1月22日民事聲請狀(撤回)在卷可按,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