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心慧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心慧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13年12月19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廖心慧提起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