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立偉律師(即林昭璟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6,91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訴訟標的價額:2,180,596元(本金、利息、違約金)+23,854元(未受分配違約金)+2,460元(未受償之執行費用)=2,206,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