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99號
原 告 清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洛甫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