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原      告  謝劍燕  
訴訟代理人  李立賢  
被      告  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