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原 告 謝劍燕
訴訟代理人 李立賢
被 告 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購買系爭車輛之全部資料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