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築璽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挹廷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硯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震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