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唐自強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4664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