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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之皓 
被      告  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及113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余夢婷即鑽石藝術坊」、上訴人即被告「余夢婷鑽石藝術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