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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2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胡世均  
訴 訟代理 人  王智明  


被        告  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仕霖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 二人共 同
複 代  理 人  賴奐宇律師
被        告  吳昱勳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十三行關於被告「金安保網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