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2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胡世均
訴 訟代理 人 王智明
被 告 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仕霖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 二人共 同
複 代 理 人 賴奐宇律師
被 告 吳昱勳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十三行關於被告「金安保網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