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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741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      告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