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00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